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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时间: 2024-08-18 18:15:01 |   作者: 成功案例

  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主要负责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和为满足企业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返乡农民工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实名登记,填写个人基础信息和就业创业意向,现场咨询就业创业有关政策和就业岗位信息。对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创业专家指导等创业服务,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信息、创业项目库可登录人社厅门户网站查询。

  连续12个月内转移就业不足3个月且符合下列4个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力为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一是距领取城镇和乡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起始年龄不足10年;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三是初中(不含)以下学历、无农业劳动技能以外就业技能的劳动力;四是持有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

  一是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在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登记申请转移就业援助的,应及时给予就业指导。同时,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两级机构向其提供累计3次以上转移就业岗位信息;其要求参加技能培训的,应组织其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能够轻松的享受现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是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还款并提出展期的,应给予其最长不超过1年的展期。

  返乡农民工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贷款、推荐入园、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并可参加到创业大赛、创业明星评选等创业活动中。

  各级人社部门设立有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经营负责人、行业类型、项目简介、运营状况、市场评估,参与项目的形式(如:投资、加盟等)、条件、所需资金、创业风险,以及联系电线、开业指导包括哪些内容?

  开业指导是指组织相关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论证,提供开业过程中的信息咨询,指导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办理等。

  各级人社部门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为创业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专家有关信息,组织并且开展创业服务。结合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组织创业指导专家进行创业宣讲。组织创业指导专家,深入创业培训班、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创业实体,进行项目评估、技能培训、创业指导、专题会诊等创业服务。协调、帮助初创实体和遇到发展瓶颈的创业实体,与创业指导专家建立“一对一”帮带关系,进行跟踪指导等。

  创业担保贷款是用于满足创业需要而发放的专项贷款,该政策始于2002年。目前,政策支持的对象具体包括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陕政办发〔2015〕26号文规定,对合乎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创业担保贷款中,对个人自主创业且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可申请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政府财政予以全额贴息,期限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目前我省将以市、县(区、市)政府为主,依托各类园区和设施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示范基地。到2017年,每个县(区、市)至少建成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或孵化示范基地,全省认定10个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20个省级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返乡人员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等费用,适当减免水电费用;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或已创办、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在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政府将以资金补贴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低于市场租赁价格的经营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创办的市场主体名称及其营业范围登记可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营业范围可在规定类别中自主选择。允许返乡创业人员凭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房产使用证明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并可将同一地址登记两个以上。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的,经审批可接着使用原字号(商号)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原经营项目许可证明文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林)场,允许其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并能够准确的通过其经营规模、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除规定的重要项目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另外的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普遍性降费政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返乡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在增减挂钩腾退指标不足时,可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后,按出让底价的70%以上收缴,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其他商业性开发。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联的费用。返乡人员创业租赁产业园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的,允许优先租用。返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产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加工业的,在返乡人员自愿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经土地归属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同意后,在乡镇政府、县(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实施备案制度。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

  省级每年将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评选一批创业成功的,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或是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明星”,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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