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25 01:43:08 | 作者: 爬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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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重向明已收到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专注于散料连续输送装备研发、制造和销售)
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1月17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收到审核问询函。问题主要有,产品竞争力及成长空间,客户合作稳定性及订单获取合规性,经营资质的完备性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从事散料连续输送装备研发、制造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的产品为带式输送机。报告期内,公司凭借自身技术积累,积极拓宽业务领域,涉足立体车库业务,积极开展立体车库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的基本的产品包括固定带式输 送机和可伸缩带式输送机。固定带式输送机是最为普遍的带 式输送机,公司设计制造的固定带式输送机带宽范围为 0.8m 至 2.8m,运量范围为 100t/h 至 10,000t/h,带速范围为 2m/s 至 5.6m/s,可实现高带速、大运量和长距离的连续运输。(2) 根据第三方机构头豹研究院的行业报告,2016–2020 年中国 工业散货物料智能输送行业的市场规模由 4.4 亿元增长至 42.5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79.1%。智能输送的渗透率由 2016 年的0.4%增长至2020年的2.0%左右,年复合增长率为51.5%。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刊《中国重机通讯》2018 年第 6 期 12 月刊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中国带式输送机的市场规模 2019、2020 年 分别为 224、237 亿元,增速约为 5%左右。(3)公司自主研 发的智能化圆管带式输送机,率先实现了智能化常态运行, 并入选《2021 年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需要发行人(1)补充披露衡量固定带式输送机、可伸缩 带式输送机产品先进性及竞争力的主要指标及其与同行业 竞品相比的优劣势,是否为行业通用产品;论证分析发行人 的核心竞争力及省内外市场占有率情况,通过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的语言定量描述创新特征的主要体现,减少“提高生产 效率”等类似的定性描述,增强招股书的可读性。(2)说明 头豹研究院的行业报告所指工业散货物料智能输送行业是 否和发行人产品有关,行业市场规模、渗透率及其年复合增长率的有关数据是否准确、客观,相关数据与中国重型机械 工业协会相关数据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引用的 数据是不是存在夸大不实情形,是否存在误导。(3)说明发行人智能化圆管带式输送机产品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数量、收入情况,“率先实现了智能化常态运行”相关表述是否客观、准确,说明具体依据。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 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22%、68.67%、38.21% 和 49.36%,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各期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 2022 年 1-6 月公司新增第一大客户山西东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金额 3,443.96 万元。(2)公司所处物料输送行业的 市场集中度不高,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一般来说,我国煤机 产品设计寿命一般在 5 年,即更替周期平均为 5 年。(3)报 告期内,公司获取订单的方式主要有招投标和商务谈判,其 中招投标为公司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
关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需要发行人①说明不同应 用领域、不同产品类型的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作背景、合作模式、合作年限、订单获取方式(是否招投标)、 销售金额、毛利率,主要客户地区及收入分布情况,新增及 退出的原因,是否为产品最终用户。②说明进入集团客户(如 北京能源集团、晋能控股、中国煤炭科工集团等)供应商名 录的方式、条件、需履行的程序,供应商名录的调整周期, 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录所要求的条件,是 否有被调出的风险,主要客户对供应商是否进行分类分级管 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在集团层面及下属公司层面的具体合 作模式、订单获取方式。③结合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山西 东泰矿山、北京能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三一重型装备、 山西焦煤集团)的新增退出情况及其原因、合理性,说明发 行人产品是不是真的存在使用周期较长、客户采购不连续的情形, 发行人为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于煤矿领域,报告 期内同时开展了立体车库部分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 号) 等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煤矿设备的生产、使用提出了 要求。发行人部分产品取得了特种设备登记证书。
需要发行人(1)按照带式输送机产品在下游的不同应用 领域,逐一说明各自领域内关于带式输送机产品的生产、销 售、使用、维护的相关监管要求,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 证及发行人拥有相关资质的情况,是否能够覆盖全部系列/细 分产品,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经 营的情形,并将相关结论性意见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2)补充披露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产品类型,生产、销售所需资 质、许可、认证的获取条件及相关监管规定,发行人是否存 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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