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8 15:02:22 | 作者: 企业新闻
你公司原年加工8000万只瓶盖项目自查评估报告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核,该项目共3套瓶盖加工设施生产线台烘干机,生产的基本工艺为:铁板-冲压-卷边-烘干-包装成品。基本的产品为各类金属瓶盖,原辅材料为马口铁薄板、食品级环保胶。原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烘干机工作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配套的污染治理设备为等离子光氧处理设施。2021年8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北侧新建1套瓶盖加工生产线台冲床(气动深喉压力机)、1台旋盖机(全自动送料机)、1台烘干机(瓶盖烘箱)生产设备。经调查,该生产线日开始建设,生产的基本工艺为:铁板-冲压-卷边-烘干-包装成品,基本的产品为各类金属瓶盖,原辅材料为马口铁薄板、食品级环保胶,连接使用原有配套配套建设的离子光氧处理设施,共需投资29.2万元。2021年8月11日现场检查时,该生产线未建成,未生产,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021年8月27日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1年8月27日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3.2021年8月27日你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生产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证明项目的总投资额。
4.现场照片、现场视频、《铜山区环保局关于徐州利君制盖有限公司瓶盖生产项目自查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徐州利君制盖有限公司年产加工8000万只瓶盖项目环保自查评估报告》1-4页复印件,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徐铜环罚告字〔2021〕1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二五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元整(0.365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科(铜山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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