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车间 —
时间: 2024-03-04 22:13:21 | 作者: 生产车间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电子烟纳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过货品途径进口电子烟依照第33号公告规则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间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焚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写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设备,不管是不是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写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添加电子烟相关联的内容,详细调整状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旅客进境可免税带着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出售的产品(包含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算计烟液容量不超越12ml。往复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带着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出售的产品(包含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算计烟液容量不超越6ml。短期内屡次交游旅客可免税带着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出售的产品(包含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算计烟液容量不超越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制止带着进境。
超出以上规则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阅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纳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纳税。旅客带进纳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约束在免税定量之内。
旅客免税带着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四、经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依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寄物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履行。凡此前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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