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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院通报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8-15 13:12:09 |   作者: 火狐nba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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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下午,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以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1、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原告是动画片《熊出没》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了该系列中的动漫形象。

  【审判】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涉案产品上使用的动漫形象,其整体形象、视觉效果、表现手法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熊大”“熊二”和“光头强”形象基本相同,属于对原告作品的再现,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上述产品,且未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此类案件涉及知名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包括直接复制作品,也包括生产带有作品的商品或者包装的行为。因此,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商品本身或商标上使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某药品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

  【审判】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评析】此类关联案件为典型的假冒商标案件,被告涉及济宁辖区内多家药店、洗化商店,影响面广。侵权商品进价低廉,仿冒程度高,一般消费者难以分辨。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规范了被告的经营行为,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县某购物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商标所有权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柔影”“恒安”“心相印”系列商标,并特别授权原告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015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被告销售假冒原告的“柔影”牌商标产品,原告通过公证取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审判】本院审理认为,涉案的“柔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本案被诉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了“柔影”标识,构成侵权。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此类案件涉及的商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质量低劣,严重危害百姓身体健康,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制止了侵犯权利的行为,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保障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安全。

  4、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某量贩式KTV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原告为设立于台湾地区的法人,依法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商户字号中使用“钱柜”商标,在其经营过程中也大量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

  【审判】本院审理认为,钱柜公司系“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招牌、店外广告牌、店内装潢装饰、贵宾卡、纸巾盒、名片、宣传网页中等多处使用的标识与“钱柜”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字号中包含“钱柜”字号,会使相关公众难以区分两者之间的服务来源,造成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评析】本案原告为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其享有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商户字号使用“钱柜”商标,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大量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影响范围广,且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识不足。通过案件审理,不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使KTV经营者对其侵犯权利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促进了他们进行合法经营。

  5、原告兖州量子科技公司诉被告邹城某机电设施公司、吴某某、何某某金良侵犯商业机密纠纷案

  【案情】原告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专门生产甲带式给料机的公司,经多年研究形成了其特有的甲带式给料机商业机密。被告吴某某、何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生产、销售甲带式给料机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秘密。后,吴某某、何某某离开原告公司,到被告邹城某机电设备公司任职,分别负责生产、销售工作。被告邹城某机电设备公司利用被告吴某某、何某某掌握的原告的商业机密,生产制造出甲带式给料机,并销售至全国各地。被告生产、销售甲带式给料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审判】本案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原告主张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机密;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三、被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技术信息秘密及经营信息秘密。本院依据被告的招投标书、经营规模、营销范围等因素,判令被告邹城某机电设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19.2万元,被告吴某某、何某某对上述赔偿额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鲁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为侵犯商业机密纠纷,判定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是案件的焦点也是审理难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邹城某机电设备公司对本院诉前保全的给料机证据实施了实质性破坏,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证据的破坏致使无法与原告的技术秘密进行同一性比对,判决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不一定要通过同一性比对即可依法认定被告邹城某机电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的甲带式给料机的有关技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技术信息秘密。另外,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由侵权人负担。

  6、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某百货副食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中国核桃乳饮料行业的领军企业,“六个核桃”是原告的代表性产品,特别是“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用语为大众所熟知。原告为第5127315号和第1083322号“六个核桃”及10833187号“养元”等商标的专用权利人,该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商标权产品,并通过公证取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审判】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的“六个核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真正区分涉案商品来源的是“六个核桃”“六仁核桃”商标标识,而非是其外观设计专利,且原告的“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取得时间在先,因此,本院对被告享有外观专利不构成侵权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销售涉案“六仁核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涉及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被告销售的产品虽然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正规生产厂商、食品安全许可证,但其销售“六仁核桃”蛋白质饮料的行为,有“傍名牌”(原告的“六个核桃”商标)的故意,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需经实质性审查,不足以对抗原告的驰名商标权。

  7、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汶上县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授权方式,特别授权原告在济宁地区进行维权。原告通过一定的调查发现,在济宁地区有大量的加油站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了涉案商标。原告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的方式获得侵权证据。

  ”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依法授权原告在济宁地区进行维权,合法有效。被告加油站在经营场所使用与“

  ”长城图形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及“长城润滑油”字样,构成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加油站的经营地段、经营规模、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评析】中石化集团公司作为业内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国石化”、“

  ”系列商标,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客户心中具备极高的信誉度,大多客户专门选择性在有“中国石化”等标识的加油站加油。对这类加油站的制裁打击,能够降低人民的财产损失,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

  ”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在眼镜行业及国内外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销售的太阳镜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审判】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了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商品上使用的“盛大曝龙”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仅限于电镀设备,而无权用于太阳眼镜、镜片等范围。将涉案商品上的“盛大曝龙”与“暴龙”相比较,文字构成与呼叫近似。上述两商标使用在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的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在同一种商品上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告销售涉案的“盛大曝龙”太阳镜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评析】本案对近似商标侵权的判令具有指导意义。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与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案情】美国达特工业公司为中文“特百惠”及英文标识“Tupperware”的注册商标权人。被告人任XX(男,1986年5月出生,济宁市任城区人)在淘宝网开设名为“一杯子一辈子专柜”的网店,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特百惠”水杯,所售水杯均宣传为特百惠正品并带有英文“Tupperware”字样。截止案发,被告人任XX通过支付宝销售金额为136万余元,其中通过众划算购物平台返利给顾客5.9万余元,利用微信销售金额为1.2万余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31万余元。另经公安机关搜查,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杯一批,金额5.1万余元。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任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任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违法来得到的、赃物、作案工具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当下电商的迅猛发展,在为众多购买的人提供方面快捷商品服务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实施制假售假、甚至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电商销售的假劣商品,既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又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严重损害名优产品的信誉。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犯罪案件。在刑法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任XX实际销售数额为131万余元,属于犯罪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既是被告人法制意识淡漠、道德低下、诚信缺失,为牟取非法暴利而坑害消费者、漠视社会责任的结果,同时也与政府市场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网络监管存在漏洞等有着重要关系。本案的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电商售假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提醒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特别是对电商的监管,如果作为一个电商,明知进驻的相关企业或者店主销售假冒产品,你再提供给他平台,从刑法上就构成共犯。

  【案情】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文“飞鸽集团”注册商标权人。被告人张XX(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嘉祥县人)未经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私自冒用“飞鸽集团”商标,并指使被告人刘XX为其伪造“天津飞鸽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公章及飞鸽集团合格证,将其所购进的无牌电动车以“飞鸽集团”电动车名义,通过淘宝、阿里巴巴网络销售渠道向各地进行零售、批发,销售金额13万余元。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济宁市任城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飞鸽集团”商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张XX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无牌电瓶车拆装后重新组装,假冒“飞鸽集团”生产的电瓶车在网络上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被告人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电瓶车十八辆、作案工具、组装电脑十台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类网上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入驻平台的第三方商家监管审核不严的漏洞,大肆“挂羊头卖狗肉”、生产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甚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张XX在注册和运营电子商务平台时便钻了监管的空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活动。该案提醒人们,推动网上电子商务平台的科学发展,包装企业知识产权和群众财产安全,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大打击假冒产品犯罪力度,特别是对于著名品牌的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应联系相关企业建立一套严格的销售授权审查机制,对于没有正真获得厂家授权的产品禁止在平台上销售,逐步加强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保护好名优品牌企业的知识产权,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到称心如意、货真价值的名优产品。

  山东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职称系列,对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进行整合,增设新兴领域的职称系列。对现有未设置正高的系列,要按照“成熟一个、完善一个”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正高级职称,拓展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详细]

  4月19日深夜,济南限购政策再升级。20日起,济南本市户籍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60%,非本市户籍家庭首套房贷款比例提高至60%,商贷最长年限都缩短至25年。与此同时,长清章丘也纳入限购范围,限购区域内购买的住房,要在不动产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详细]

  4月19日,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在济宁召开,省住建厅厅长王玉志指出,我省将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济青今年建成108公里,到2020年全省建成300公里以上。据介绍,全省目前在建轨道交通线公里,省内首条轨道交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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