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车间 —
时间: 2024-03-01 14:27:14 | 作者: 生产车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纳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5年第124号令)规则,进出口货品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依照该货品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核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选用四舍五入法核算至分。海关每月运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选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选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发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心值(人民币元后选用四舍五入法保存4位小数,能够在中国银行的网站上查询到)。假如上述汇率产生重动,海关总署以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则计征汇率,并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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